新的《商標印制管理辦法》出臺,并自2004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與此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9月5日發(fā)布的《商標印制管理辦法》廢止。
附:《商標印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商標印制管理,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分別簡稱《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織字、曬蝕、印鐵、鑄模、沖壓、燙印、貼花等方式制作商標標識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標印制單位印制商標的,應當出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yè)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第四條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冊商標的,應當出示《商標注冊證》或者由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復印件。
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被許可人需印制商標的,還應當出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復印件;商標注冊人單獨授權被許可人印制商標的,除出示由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外,還應當出示授權書并提供一份復印件。
第五條委托印制注冊商標的,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及商標圖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標樣稿應當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圖樣相同;
(二)被許可人印制商標標識的,應有明確的授權書,或其所提供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含有許可人允許其印制商標標識的內容;
(三)被許可人的商標標識樣稿應當標明被許可人的企業(yè)名稱和地址;其注冊標記的使用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六條委托印制未注冊商標的,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標圖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
(二)所印制的商標不得標注“注冊商標”字樣或者使用注冊標記。
第七條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
商標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標標識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guī)定的,商標印制單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條商標印制單位承印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商標印制業(yè)務的,商標印制業(yè)務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商標印制業(yè)務登記表》,載明商標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商標印制業(yè)務登記表》中的圖樣應當由商標印制單位業(yè)務主管人員加蓋騎縫章。
商標標識印制完畢,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在15天內提取標識樣品,連同《商標印制業(yè)務登記表》、《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商標印制授權書復印件等一并造冊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