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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育后婚不能做公務員惹爭議
來源:泰州人才網(wǎng) 日期:2011-04-09 瀏覽 下載WORD

  法治追問

  本報記者 張維

  去年年底引起網(wǎng)友熱議的江蘇泰州“先育后婚”被拒錄公務員事件,日前有了最新進展。在狀告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被判一審敗訴后,被拒錄的鄭偉(化名)于4月7日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

  2006年10月舉辦婚禮,2007年1月生育一女,同年2月補辦結(jié)婚登記,這個在鄭偉看來無傷大雅的“小小”的時間差,決定了他的人生不得不改變一個方向。

  2010年9月13日,第五次參考且已連過筆試、面試、體檢等關的他,名字并未出現(xiàn)在擬錄用的公務員名單公示中。原因是“先育后婚”,違反了《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政審不合格。

  從法院不受理到受理

  因“先育后婚”在公務員考試的政審中被淘汰的,在兩年前已有先例。同樣是在江蘇,徐州一名女性考生因為2009年2月生育,同年5月補辦結(jié)婚證,被當?shù)亟M織部門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拒錄。

  “公務員招錄中并未有生育后登記結(jié)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明確規(guī)定。”堅信于此的她先后將當?shù)亟M織部和人口和計劃生育局、人事局等告上法庭,但6份裁判文書都未能改變其命運。

  法院認為組織部不是適格的行政主體,拒錄的行政行為又非人事局做出的,因此未予受理。

  這樣的先例對于鄭偉來說,意味著什么?兩起案例的同一個援助者北京益仁平中心的負責人黃溢智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徐州案中,法院對于未婚先育行為是否影響公務員的資格獲取沒有任何實質(zhì)性認定,而這次不同。首先,一審法院受理了此案;其次,法院還作出了人社局以考生違反計劃生育條例為由不予錄用并無不當?shù)呐袥Q。”

  時隔兩年,法院受理并作出認定,蘇州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周永坤教授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對此予以肯定,“在泰州案中,作為公民基本人權之一的訴權得到了尊重。”

  是否違反法律規(guī)定各執(zhí)一詞

  是否違反《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是泰州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經(jīng)依法登記結(jié)婚且均未生育過的,即可生育一個孩子。

  對于這一規(guī)定,法院和當事人有著不同的理解。原告認為,這是一個權利性的規(guī)定,而不是義務性的條款,即登記結(jié)婚后均未生育過的,有權生育一個孩子,而非只有經(jīng)過登記結(jié)婚,才能生育。本案二審代理律師,江蘇方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建還補充說,“根據(jù)婚姻法第八條及司法解釋(一)第四條的規(guī)定,本案當事人補辦結(jié)婚登記的效力可追溯至2006年10月舉辦婚禮時,由此,2007年1月生育孩子的行為是婚內(nèi)生育,而非一審判決認定的"非婚生育",沒有違反《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

  法院則認為,必須登記結(jié)婚后才能生育孩子,是該規(guī)定的實質(zhì)內(nèi)涵,所以,原告非婚生育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

  究竟該如何理解這一條規(guī)定,學者們也有不同的看法。周永坤認為,還是應當從字面上從嚴解釋,“生育還是應當在登記結(jié)婚后。”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則表示,法院的解釋太過機械。這條規(guī)定的本意是為了防止婚前已有生育的人婚后再生的這種行為,而至于什么時候生,并不重要,只要是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即是符合這條規(guī)定的。據(jù)我了解,一些地方性法規(guī)早在若干年前就已經(jīng)在這方面有所放開。“解釋法律,還是應當按照常理,以一般人的認識為標準,而不能望文生義。”劉莘說。

  公務員不需要更高標準

  與徐州案一樣,法律沒有規(guī)定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而生育的情形屬于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也是當事人執(zhí)著訴訟的依據(jù)。

  香港中文大學客座研究員陸軍表示,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中的“其他情形”只有“法律規(guī)定”的才合法,不可隨意擴展。

  周永坤認為,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成為公務員,關乎公民的基本權利,被拒錄公務員對于考生來說,是一種重大的損失,而“先育后婚”不過是一個未履行行政法上手續(xù)的瑕疵,以此為由淘汰符合條件的考生,不符合行政法遵循的比例原則。

  而“先育后婚”者要做公務員,即使過得了法律關,也過不了道德關。早在徐州案時,就有網(wǎng)友認為,公務員是社會道德的楷模,婚前性行為不應發(fā)生在公務員身上。這樣的事件再次上演時,輿論中這樣的聲音也不占少數(shù)。

  對此,劉莘認為,這與我國公務員法對于政務類公務員與事務類公務員不作區(qū)分有著密切關系。“西方國家都有此區(qū)分,事務類公務員通常有職業(yè)保障,而政務類公務員則隨政黨共進退。政務類公務員作為公眾人物,應當有更高的道德標準;而事務類公務員靠經(jīng)驗和專長處理日常事務,不需要有更高的道德標準。”因此,劉莘并不贊成因為“未婚先育”這樣的所謂道德問題而取消考生的公務員錄取資格。

  “何況,道德的標準是具有時代性的。”劉莘說,根據(jù)有關統(tǒng)計資料,婚前性行為已經(jīng)是個相對普遍的社會現(xiàn)象,不應再用舊觀念去看待而認為未婚先育者不配做公務員。

  周永坤也認為,不能用道德標準來衡量一個人有無資格做公務員,而即使可以,婚前性行為也并不構成道德的污點。“能不能做公務員是一個法律權利問題,不是道德問題,要避免這種泛道德主義的認識。”

  公務員必須向所有人開放

  陸軍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直言,“先育后婚不是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法定條件,以此取消考生的錄用資格帶有歧視性意味。”

  他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對招錄條件進行隨意擴大解釋,已經(jīng)成為近年來公務員招考所暴露出來的最大問題。從2002年到現(xiàn)在,身高歧視、乙肝歧視、基因歧視、先育后婚歧視、HIV歧視都在公務員招考中先后出現(xiàn)過。”之所以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在陸軍看來,與“行政部門的平等意識比較淡薄,人為地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有關。

  他有一個并不樂觀的統(tǒng)計,“近年來發(fā)生的這類案例,勝訴的連一成都不到。”

  “公務員必須向所有人開放,這是現(xiàn)代社會的基本標志,也是相關法律應有的基本精神。”周永坤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再三強調(di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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